三部门规定生产豆芽禁用“无根水”(图)
三部门规定生产豆芽禁用“无根水”(图)
2015-05-06 00:00  点击:4433
[摘要]5月5日,记者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获悉,国家食药监局与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共同发布公告,称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俗称无根水)等物质。无根水去年曾被定性植物生长调节剂2011年以前,6-苄基腺嘌呤曾被作为食品添加
5月5日,记者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网站获悉,国家食药监局与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共同发布公告,称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俗称“无根水”)等物质。

“无根水”去年曾被定性“植物生长调节剂”

2011年以前,6-苄基腺嘌呤曾被作为“食品添加剂”管理,但此后被剔出食品添加剂名单,拟重新划分归属,按“农业投入品”管理,但长时间以来这一重划并未被农业部接收。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豆芽,一度成为监管“空隙”,被称为“毒豆芽”。



而在去年11月,国家曾就新起草修订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豆芽)》(草稿)公开征求意见。新标准中明确规定了6-苄基腺嘌呤、赤霉素、4-氯苯氧乙酸钠和乙烯的残留量标准,并将6-苄基腺嘌呤定性为“植物生长调节剂”,将其列为豆芽生产中允许使用的物质。该草稿向社会公众公开征求意见,按计划将在2015年年底拟定,并作为《食品安全法》配套标准施行。

该新国标草稿公布的同时,一些专家也纷纷为“毒豆芽”正名。国家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中心风险交流部副研究员钟凯曾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无论公检法部门还是媒体,将之定义为“毒豆芽”很不科学。

然而近日事情再次出现转折。最新公布的由国家食药监总局、农业部与国家卫计委共同发布的公告称,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作为低毒农药登记管理并限定了使用范围,豆芽生产不在可使用范围之列。

禁用或出于监管难

公告同时强调,目前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上述物质的安全性尚无结论,为确保豆芽食用安全,现重申生产者不得在豆芽生产过程中使用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豆芽经营者不得经营含有6-苄基腺嘌呤、4-氯苯氧乙酸钠、赤霉素等物质的豆芽。

之所以出现上述转折,北京食品学会常务副理事长、北京工商大学食品学院教授曹雁平在接受新京报记者采访时分析,中国目前主要是小农经济,与已实现集约化农业经营的国家不同,监管难度较大。一旦放开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使用,实现全面监管,确保这些物质的正确、安全使用比较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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