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两美女商场抽烟 被拘留5天
成都两美女商场抽烟 被拘留5天
2009-09-25 00:00  点击:9909
[摘要]9月22日,在新中心逛商场的两女子和尚美城一摊位老板因吸烟被民警抓了现行。两美女被行政拘留5天,摊位老板被拘留3天。这是自新《消防法》实施以来,成都首次有人因在商场吸烟被拘留处罚。人民东路派出所和盐市口派出所向媒体通报了此案:9月22日上午10时55
9月22日,在新中心逛商场的两女子和尚美城一摊位老板因吸烟被民警抓了现行。两美女被行政拘留5天,摊位老板被拘留3天。这是自新《消防法》实施以来,成都首次有人因在商场吸烟被拘留处罚。

人民东路派出所和盐市口派出所向媒体通报了此案:9月22日上午10时55分,锦江消防和有关政府职能部门对盐市口商圈进行安全检查。当检查人员来到东大街二号新中心广场附近时,两位穿着时尚的长发妙龄女郎走进了一家商铺。两女子从包里掏出香烟并点燃,瞬间,烟雾弥漫了整间店铺。两女子一边吸烟,一边选购衣服。

见状,民警一个箭步冲进店里,将两名吸烟的女子叫出来。“咋了,我们犯了啥事?”两女子吓了一跳,不断向民警询问。当民警告知她们违反了《消防法》第63条时,两女子当即双腿发软。被抓的两女子中,康某是广安人,23岁;蒲某是西充人,20岁。目前,两人已被处行政拘留5天。

下午4时许,春熙路派出所民警在春熙路西段尚美城百货A-11号摊位前将正在吸香烟的一摊位老板抓了现行。摊位老板是江苏东海县人,现年42岁,是这家服装店老板的父亲。

民警表示,被抓获的3人违反了今年5月1日实施的新《消防法》第63条:违反规定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下拘留。

莫轻视烟头温度达800℃ 火灾的起火源

昨日下午,锦江区消防向各大商场负责人进行了消防安全知识培训,并要求各商场、市场的主管单位在醒目位置张贴“严禁吸烟”等安全警示标志;建立相应的消防应急预案,并在国庆前组织开展消防演练。

消防大队副大队长陈富贵说,9月21日,锦江区消防连同各政府职能部门在联合检查中发现,商场、市场内有个别人员在此吸烟,烟头的表面温度达到200至300摄氏度,中心温度更是达到600至800摄氏度。“这个温度超过某些易燃物的燃点,在火灾中起火源的作用,极易导致火灾事故的发生。商场、市场作为人员密集场所,一旦发生火灾事故,极易造成重大人员伤亡事故。”

消防支队法制科科长何倩说,不是在所有商场里吸烟都会被行政拘留,“视有关情况而定。如果商场里人员密集、又堆放了大量易燃易爆的危险品,吸烟就违反了《消防法》第63条。如果在油库、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生产存储场所吸烟,肯定违反了《消防法》的规定,就得面对有关处罚。”目前,四川省还没有针对具体在哪些场合吸烟会面临行政处罚的细则,但在一些综合性的法律条文中有所涉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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